一、商标设计中不宜采用数字
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,以数字作为商标设计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,因而不给商标注册。某些国家的法规中数字可作为商标注册,但条件是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。
二、商标设计中运用到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
某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,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设计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。如本人已不在世,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。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。如“紫罗兰”商标的英文“Violet”,就是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的姓氏音相同,这样的商标设计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,而有的根本就不能注册。
三、商志设计不能用地理名称
用地理名称作商标,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,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,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。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,如上海手表,上海羊毛衫,北京方便面等,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。
四、商标设计中的文字、图形、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
有的国家商标法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,或者在习惯上忌用。所以就要求我们对出口商品进行商标设计时,应注意要和各地的社会文化传统相适应,不要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国的宗教信仰,特别是各地的忌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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